一般條款和條件
1申請
1.1在這些銷售條件中,“賣方”是指INFRAMET,“買方”是指接受賣方出售貨物報價或賣方接受其訂單的任何個人,公司或公司。
1.2賣方僅根據以下銷售條件交貨。除非賣方明確表示同意或書面確認,否則不接受買方的替代或偏差條件。
1.3這些銷售條件也適用於將來的交易,即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不附加,只要買方已經根據這些通用標準條款和條件與賣方達成協議。
2合同報價與完成
2.1報價須經確認且不具有約束力。
2.2訂單的實質內容是賣方的書面訂單確認書。商業發票或交貨單在立即執行訂單時應視為訂單確認。如果買方對訂單確認書的內容提出異議,則必須立即反對。否則,合同將根據訂單確認書中規定的條件生效。
2.3賣方仍然是成本估算,圖紙,草圖和其他供應文件的合法所有人,並且專有權擁有受版權保護的利用權。
3價格和付款
3.1交付是免費的承運人(FCA,Incoterms 2000)或包括包裝在內的免費貨到付款(FOB),除非另有約定。
3.2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否則在沒有付款機構的情況下,自發票開具之日起30天內應付款淨額應付款。
3.3分批送貨可以單獨收費。
3.4僅在兌現時才接受支票,並且僅在兌現賣方帳戶後才視為付款。
3.5如果發生付款延誤,賣方應被授權要求收取足夠高的催款費,以及高於基準年利率8%的違約利息。不論賣方的其他權利。利息立即到期。
3.6在延遲付款時,賣方有權退出合同和/或要求賠償而不是履行。
3.7買方僅在最終提出反訴或賣方特別讚賞其反訴時才有權進行平衡。
4交貨/交貨延遲
4.1除非訂單確認中明確規定,否則交貨時間和任命不具有約束力。交貨時間始於在買方收到訂單確認書,但並非在提交買方文件,授權書,清關書以及可能商定的定金之前。
4.2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交貨時間不符合規定,交貨時間會適當延長。不可抗力是賣方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這些情況使交貨變得異常困難或不可能,例如預定供應商的交貨延遲,勞資衝突,行政措施,工廠的重大中斷,例如破壞整個公司或重要部門,造成嚴重的運輸問題。如果這些條件持續超過三個月,則賣方有權取消訂單。買方的損壞索賠不包括在內。
4.3如果賣方認為延遲交貨是合理的,則買方只有在設定了適當的完成期限後才可以退出合同。只有在賣方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4.4允許分批交貨,只要這對客戶是合理的。
5風險/托運通道
5.1如果買方未按時履行合同的目的,則賣方有權設定適當的截止日期,以在到期後進行其他處置,並在適當的時間內交付給客戶,或立即向其收取貨物費用並由買方承擔費用並承擔風險。賣方保留撤回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而不是履行義務的權利。
5.2在運輸途中貨物損壞或丟失時,買方必須與承運人一起確定案件的事實。
6保固
6.1賣方保證這些產品自發貨之日起13個月內在材料和工藝上不存在缺陷。易損件不包含在本保修範圍內。在上述期間內,除以下所述外,賣方可以選擇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產品。
6.2要獲得本“有限保修”下的服務,請以書面形式與賣方聯繫。請完整說明其難度,並在此通信中包括儀器的型號和序列號。裝運說明將發送給您,以退還儀器。
6.3除本有限擔保中所述的以外,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超出了適當的銷售合同或工具租賃中所包含的任何工具說明。賣方明確否認對本儀器具有適銷對路的品質或可用於任何特定目的或適合於任何特定目的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買方僅根據此處包含的擔保購買和接受此工具。本有限保修闡明了買賣雙方的全部理解,並取代了當事方之間的所有其他表述和理解。
7責任限制/損害賠償
7.1賣方僅應對自己或僱員和代理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負責,並且僅對所涉合同類型的典型可預見和損害承擔責任,但是在任何情況下,賣方的責任均不得超過其價值或金額。合同。購買者無權因隨後的損害,後果性損害或金錢損失或利潤損失而提出任何索賠。
7.2自交貨之日起一年後,由於缺陷造成的客戶損害賠償索賠將被禁止。
7.3客戶的索賠索賠不受限制,如果有故意,重大過失,欺詐性隱瞞,根本違反合同,擔保,與規格有關的保證質量,生命,肢體,健康或責任受到損害的情況,適用的產品責任法。上述規定不涉及舉證責任的改變,而損害買方的利益。
8所有權保留
8.1儘管已交付給買方,貨物的合法和實益所有權仍應歸賣方所有,直到完全償清以前合同產生的所有索償,包括支票或票據產生的索償以及未清帳戶的索償。
8.2除非買方延遲付款或中止付款,否則買方有權在賣方保留共同所有權的適當商業活動範圍內處理貨物。如果進行加工,則同意賣方有權就從加工中產生的新貨物,相對於所交付的貨物的發票價值與加工產生的貨物的發票價值,享有部分共同所有權。
8.3買方有權在適當的商業活動範圍內出售預訂商品,除非他延遲付款或已停止付款。他不得將保留貨物放在當舖或為抵押擔保而轉移。
8.4出於安全原因,由轉售或其他法律原因引起的與預訂商品有關的索賠現在已經由買方完全轉讓給了賣方。
8.5如果擔心保留商品或其他物品或聲稱賣方具有合法權利而被第三方束縛或受到其他損害的情況,買方應立即報告和反對。必要的文件必須附在報告中。由此類事件引起的費用必須由買方支付。
9.出口管制
1. 歐盟第WE
428/2009號歐洲共同體條例(關於管制兩用物品的出口,轉移,代理和過境的共同體制度)中,無框產品未列在兩用物品清單中”
2.
Inframet提供的用於製造產品的組件不在EC法規WE 428/2009中的兩用商品清單中。
3. Inframet產品已被設計為通用計量儀器。
4.
為絕大多數客戶購買Inframet產品不需要出口許可證。
5.僅在特殊情況下,來自禁運國家的潛在客戶Inframet會向出口管制機構諮詢對特定客戶國家/地區的出口限制。
10.仲裁
與簽訂合同或執行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談判友好解決。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則可以根據該仲裁委員會頒布的臨時程序規則,將該案件提交波蘭商會的仲裁法院仲裁。仲裁應在華沙進行,仲裁委員會的決定為終局決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尋求法院或其他當局尋求修改決定的上訴。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